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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04年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日期:2008-03-11] 来源:信息产业部  作者: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现正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进行修订。按规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考虑到2004年颁发的证书将于2008年陆续期满,而新办法尚未发布,经研究,部资质办决定,将2004年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一年。部资质办目前正在抓紧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延续工作细则。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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